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,單純的借錢不還通常屬於「民事糾紛」,但在許多債務爭議中,債權人為了增加討債的壓力,往往會採取「以刑逼民」的策略,向債務人提告刑事詐欺罪。許多債務人之所以會從單純的財務危機轉化為刑事被告,往往是因為在當初簽署借款合約時,對於關鍵條款的描述含糊不清,導致被認定具有「不法所有之意圖」或「施用詐術」。
為了保障自身權益,避免合約成為日後被控訴詐欺的證據,以下這三個關鍵條款在簽署時務必寫清楚、說明白。
一、 借款用途:切勿虛構或隱瞞真實動機
在刑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中,「施用詐術」是判斷重點。如果債務人在借款時,對債權人謊稱借錢是為了「支付醫藥費」或「公司進貨週轉」,但實際上卻是將資金拿去「償還賭債」或「從事高風險投資」,這在法律上就極可能被認定為施用詐術。因為如果債權人知道資金的真實用途是高風險行為,通常就不會同意借款。
法律顧問建議:
- 如實填寫用途:在借款合約中,關於「借款原因」或「用途說明」務必與實際情況相符。即便用途是償還其他債務,也應誠實告知。
- 避免過度承諾:不要在合約中承諾不可能實現的投資回報,否則當回報未實現且資金無法回收時,容易被解釋為誘騙投資。
- 保留用途證據:若合約載明用於公司週轉,應保留相關發票、薪資單或進貨單據,證明資金確實投入所述用途。
二、 金流交付證明:避免「收受金額」模糊不清
在民法上,消費借貸契約屬於「要物契約」,也就是除了雙方同意借錢外,還必須有「交付金錢」的事實,契約才會正式生效。在詐欺爭議中,若債權人主張他交付了 100 萬元,而你實際上只收到 80 萬元(其餘被預扣利息),但在合約上卻簽署收訖 100 萬元,未來若發生爭議,債權人可能會指控你故意隱匿資金流向,甚至在後續還款不足時,反指你當初就意圖詐領差額。
法律顧問建議:
- 明確記載交付方式:合約中應載明是透過「銀行轉帳」、「支票」還是「現金」支付。若是轉帳,應註明轉入的銀行帳號。
- 簽署收據或簽收單:若是領取現金,務必另外簽署一份收據,或在合約中註明「本人於民國 XX 年 X 月 X 日確實收到現金新台幣 XX 元」。
- 拒絕預扣利息的灌水合約:台灣法律禁止預扣利息後仍以本金計算利息,若合約本金與實際到手金額不符,務必修正合約,否則這類帳目不明最容易成為詐欺控訴的導火線。
三、 還款來源與計畫:證明自己「有能力且有誠意」履行
詐欺罪最核心的判斷標準之一在於:債務人在借款當下,是否明知自己「完全沒有還款能力」卻仍誘使他人借錢。如果合約中完全沒有提到還款來源,或者你明明已經負債累累、沒有收入,卻在合約中宣稱「下個月有大筆工程款入帳」來爭取借款,這就是典型的施用詐術行為。
法律顧問建議:
- 具體化還款計畫:在合約中設定清楚的還款日期與期數。如果預計以特定收入還款,可以寫為「以 X 月份預期領取之獎金或工程款優先清償」。
- 主動說明財務困難:雖然這不利於借錢,但從預防詐欺被告的角度來看,若你能證明在借款時已告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,對方在知情風險的情況下仍決定借款,未來要告你詐欺便極難成立。
- 搭配本票或擔保物:若有提供擔保品(如車輛、房產抵押)或簽署本票,應在合約中載明這些擔保物的存在與處理方式,這能有效證明你具有履行的誠意。
法律結語:民事欠債不等於刑事詐欺
最後要提醒所有讀者,法律上對於「詐欺罪」的門檻相對嚴格,必須證明借款人在借錢的一開始就「主觀上不想還」且「客觀上騙了人」。然而,實務上檢察官會參考上述這三個關鍵點來推論你的主觀意圖。如果合約內容亂寫、用途造假、金流交待不清,就很容易讓檢察官產生「你從頭到尾都在騙」的偏見。
簽署任何借款合約前,請務必謹慎檢查。若涉及金額龐大,建議尋求專業法律顧問或律師協助審閱條款,這不僅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,更是為了保護債務人不要在未來深陷不必要的刑事訴訟之中。清楚、透明、真實,才是防範法律風險的唯一途徑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