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債務人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,發現薪資被扣押或是銀行帳戶遭到凍結時,往往會陷入極度的焦慮。最常見的疑問是:「如果錢全部被扣走,我該怎麼生活?」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,強制執行並非要將債務人逼入絕境,法律明確保障了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權利。

一、法律的守護線: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

根據我國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22 條規定,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費用,不得為強制執行。這條法律的精神在於維持基本的人權與尊嚴,確保債務人在清償債務的過程中,仍能維持生存所需,不至於流離失所或斷糧。這也意味著,即使債權人持有法院的執行名義(如判決書或裁定),其執行效力也必須在保障債務人「基本生活費」的前提下行使。

二、基本生活費如何計算?「1.2 倍原則」

過去對於「生活必需費用」的定義較為模糊,導致實務上常有爭議。為了統一標準,現行法律已將其量化。目前法院主要的認定標準如下:

  • 地區標準: 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、縣(市)當年度每人每月「最低生活費」。
  • 計算公式: 以最低生活費的 1.2 倍 為基準。
  • 地區差異: 由於各地生活水準不同,保障金額亦有異。例如台北市的最低生活費較高,則保障的基本生活費也會相應調升。

舉例來說,若某縣市的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 15,000 元,則該地區債務人受保障的基本生活費即為 18,000 元(15,000 × 1.2)。只要債務人的收入低於這個數額,理論上法院就不能扣押其薪資;若收入超過此數額,也僅能就超過的部分進行執行。

三、扶養親屬的費用也可以扣除嗎?

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。許多債務人並非單身,還需扶養年邁父母或未成年子女。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規定,若債務人與受扶養親屬共同生活,則受扶養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也應一併計算在內。計算方式同樣參考該地區最低生活費的 1.2 倍,並依照債務人應負擔的扶養比例來計算。

實際案例說明:
小王住在新北市,月薪 4 萬元,需獨力扶養一名小孩。假設新北市 1.2 倍的基本生活費為 19,000 元。小王個人的保障額度為 19,000 元,加上小孩的保障額度 19,000 元,總計 38,000 元。在這種情況下,執行法院僅能針對小王薪資中超過 38,000 元的部分(即 2,000 元)進行扣押,而非傳統印象中的扣押薪資三分之一。

四、當存款被凍結時該怎麼辦?

實務上最棘手的情況是「銀行存款扣押」。法院在核發執行命令時,往往不知道該帳戶內的資金性質。如果被扣押的帳戶存款包含債務人的薪資、社會福利補助(如育兒津貼、身障補助)或僅存的基本生活費,債務人應採取以下行動:

  1. 立即提出「聲明異議」: 債務人應在收到執行命令後,儘速向執行法院具狀聲明異議。
  2. 提供證明文件: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。債務人需提供薪轉證明、存摺明細、戶口名簿(證明扶養親屬)、租賃契約或醫療單據等,證明該筆資金是維持生活的唯一依靠。
  3. 請求變更執行範圍: 明確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執行命令,要求解除對基本生活費部分的扣押。

五、常見的誤區:薪資扣押一定是三分之一嗎?

許多債務人與雇主都有一個刻板印象,認為薪資扣押就是「固定扣三分之一」。事實上,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15 條之 1 雖提到扣押比例,但仍受第 122 條「基本生活費保障」的限制。如果扣掉三分之一後,餘額低於基本生活費標準,法院必須減少扣押比例。

例如,若債務人薪資 25,000 元,該區基本生活費 1.2 倍為 18,000 元。若扣除三分之一(約 8,333 元),餘額僅剩 16,667 元,低於 18,000 元。此時,法院應僅能扣押 7,000 元(25,000 – 18,000),而非 8,333 元。

六、法律顧問的專業建議

強制執行程序的對抗具有時效性,一旦資金被撥付給債權人,後續追回的難度會大幅增加。若您正處於強制執行階段,請務必掌握以下原則:

  • 保持通訊暢通: 確實簽收法院公文,切勿因逃避而漏收郵件,導致喪失救濟時機。
  • 誠實申報財產: 在聲明異議時,應據實陳述開支狀況。若有特殊醫療支出、特殊教育費用,只要能提出單據,法院仍有空間視個案情況調高保障金額。
  • 考慮債務清理: 若生活費扣除後仍難以負擔剩餘債務,建議進一步評估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下的「更生」或「清算」程序,尋求徹底解決債務問題的機會。

總結來說,債務人絕對可以申請領取基本生活費。法律雖然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實現,但更重視債務人的生存權。只要您能清楚提出證明並依法主張權利,法院便會依法留給您足以維持尊嚴生活的開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