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債務人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(如扣押薪資、查封不動產)時,往往會感到心急如焚。在法律程序上,強制執行一旦開始,原則上不會因為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停止。然而,為了避免執行後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,法律提供了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」的救濟途徑。本文將深入解析如何依法聲請,以及撰寫聲請狀時必須掌握的核心關鍵。

一、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的法條依據

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最核心的法典為《強制執行法》。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: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」這意味著「不停止」是原則,「停止」是例外。

而同條第 2 項則規定了例外停止的情形:「於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所為執行名義有不同意之意旨,而提起訴訟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」

簡單來說,要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,通常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前提:

  • 已提起法律爭議訴訟:例如提起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、「第三人異議之訴」或「再審之訴」。單純寫一張聲請狀要求停止,而沒有配合相關訴訟,法院通常不會准許。
  • 提供擔保金:為了補償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延後所受的損失(主要是利息損失),法院通常會要求聲請人繳納一筆擔保金,才能核發停止執行的裁定。

二、 聲請停止執行的關鍵要素:必要性與急迫性

在撰寫聲請狀時,不能只是抄寫法條,必須說服法官為何「非停止不可」。實務上,法院在審酌是否准許時,會考量以下兩個關鍵點:

1. 避免不可回復之損害:
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且即將進入拍賣程序,一旦拍定並移轉所有權給第三人,債務人未來即便贏了官司,也很難取回房產。這種「難以回復」的特性,是聲請停止執行的強力理由。反之,如果是扣押存款,因金錢具有高度替代性,除非能證明扣款會導致生活陷入絕境,否則法院對於停止扣款的審查會相對嚴格。

2. 訴訟勝訴的可能性:
雖然在停止執行的裁定中,法院不會對實體訴訟(如異議之訴)做出最終判決,但如果聲請人提起的訴訟在法律上明顯毫無理由(例如只是為了拖延時間),法院仍可能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。因此,在聲請狀中略為簡述實體訴訟的勝算,有助於法官形成正面印象。

三、 聲請狀的撰寫結構與內容要點

一份專業的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,應包含以下結構:

  • 首部:明確標記「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」,並註明執行案件的字號(例如:112 年度司執字第 XXXXX 號)。
  • 當事人資訊:載明聲請人(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)與相對人(債權人)的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及聯絡電話。
  • 聲請宗旨:例如:「請准予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XX 案件(如:債務人異議之訴)判決確定、終結前,停止 XX 法院 XX 年度司執字第 XXXX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。聲請人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由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。」
  • 事實與理由:
    • 說明已提起的本案訴訟(附上起訴狀影本或收狀收據)。
    • 說明若不停止執行,將對聲請人造成何種重大且難以補償的損害。
    • 強調本案訴訟並非濫訴,具有實體法律上的爭議需釐清。
  • 結尾:具狀人簽名蓋章,並註明日期。

四、 關於擔保金的計算與準備

許多聲請人最關心的問題是:「擔保金要繳多少?」
法律上,擔保金並非「債務全額」。法院計算擔保金的邏輯,通常是計算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而延後受償期間的利息損失」。實務上常見的計算方式是:
(執行標的金額) × (法定利率 5%) × (預估本案訴訟審理期限)

例如,爭議債務金額為 100 萬元,法院預估債務人異議之訴可能要打 2 年(第一、二審合計),則擔保金大約會落在 10 萬元左右(100萬 × 5% × 2年 = 10萬)。但具體金額仍由法院裁量,若執行標的是不動產,金額可能更高。

五、 專業建議與注意事項

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法律行動。以下是專業顧問的幾點提醒:

第一,動作要快:
如果不動產已經拍定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,此時再聲請停止執行已無意義,因為執行程序已經完成。最佳的聲請時機是在「查封後、拍賣前」。

第二,確保本案訴訟的合法性:
如果本案訴訟(如異議之訴)因程序不合法(例如逾期提起)被駁回,停止執行的裁定也會隨之失效。因此,務必確認本案訴訟的起訴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規定。

第三,善用暫時處分:
在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中(如家事事件或具有身分法性質的執行),除了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,可能還需要配合《民事訴訟法》關於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」的規定來達成目的。

總結而言,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非單純遞交書狀即可,必須精準結合「本案訴訟的提起」與「緊急損害的論述」,並預備好足夠的擔保金。建議在執行命令下達的第一時間,諮詢專業法律人員,以確保在最短時間內保障自身的財產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