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(如法院勝訴判決確定證明書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本票裁定等)後,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:「要拿到這筆錢,我還得先花多少錢?」強制執行並非完全免費,且過程中的相關費用往往令許多初次接觸法律程序的民眾感到困惑。本文將由專業法律顧問視角,詳盡解析強制執行費用的負擔原則、計算方式以及律師費用的歸屬。

一、 強制執行費用的基本負擔原則

在法律實務上,關於強制執行費用的負擔,遵循「債權人先行代墊,債務人最終負擔」的原則。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28 條規定,強制執行之費用,由債務人負擔,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。

然而,這並不代表債權人一開始不需要付錢。在向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時,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先行「代墊」執行費。若不繳納,法院將會駁回執行之聲請。這筆費用在未來執行成功後(例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或扣押存款成功),債權人可以從執行所得的金額中,與本金、利息一併優先受償扣回。

二、 執行費如何計算?

強制執行費的計算標準,主要依據債權人聲請執行的「標的金額」或「價額」而定。目前的計算標準如下:

  • 財產權之執行:
    • 執行標的金額不滿新台幣(下同)5,000 元者:免徵執行費
    • 執行標的金額在 5,000 元以上者:徵收千分之八(0.8%)的執行費。
    • 若執行標的為非財產權(例如交付子女、拆屋還地),通常按件計收。
  • 非財產權之執行: 例如請求債務人搬遷或履行特定行為,執行費通常固定為 3,000 元

注意: 如果債權人只是聲請「核發債權憑證」(即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,先換取一張憑證以防追訴權時效消滅),則每件徵收 1,000 元。但若未來憑此憑證實際聲請強制執行財產,原先繳納的 1,000 元可以折抵應繳的執行費。

三、 除了執行費,還有哪些「必要費用」?

除了上述交給法院的執行費(規費)外,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產生其他「必要費用」,這些費用同樣由債務人負擔,並由債權人先行代墊:

  • 指界費與鑑價費: 若執行標的是不動產(房屋、土地),需要請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,以及請專業估價師進行鑑價,這些費用動輒數千至數萬元。
  • 登報費或公告費: 拍賣公告若需刊登新聞紙或特定電子平台,產生的相關支出。
  • 搬運費與保管費: 若執行動產查封,需要搬運工、卡車或租用倉庫暫存物品。
  • 差旅費: 法院執行處人員(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)出差至現場執行時,債權人需依規定支付出差旅費(通常按件計算,約 500 元至 1,000 元不等)。
  • 警力協助費: 若執行現場預期會有激烈對抗,需請警察到場協助時,可能產生的相關規費。

四、 律師費用可以要求債務人負擔嗎?

這是許多當事人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。在台灣法律制度下,強制執行階段的律師費,通常「不列入」強制執行費用中。

這意味著,雖然您可以委託律師代為撰寫聲請狀、調查債務人財產、陪同現場執行或處理異議程序,但這筆聘請律師的費用,除非在原始的民事判決中,法院已明確裁定律師費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(這在台灣僅限於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情形),否則債權人無法強制要求債務人償還這筆律師費

為什麼還是建議委託律師? 儘管律師費需自付,但專業律師能協助精準調查債務人隱匿的財產(如勞保投保紀錄、所得來源、海外資產線索),並在執行程序遭到債務人提出「強制執行異議之訴」時進行專業攻防,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執行失敗,反而節省了時間與無形的成本。

五、 債務人無財產可執行時,費用會打水漂嗎?

如果法院查無債務人財產,或執行所得不足以支付執行費,債權人代墊的執行費確實無法立即收回。此時法院會核發「債權憑證」給債權人。這張憑證的意義在於:

  1. 證明債務人仍欠款。
  2. 中斷請求權時效(債權人需定期重新換發,以免時效過期)。
  3. 未來一旦發現債務人有財產(如找到工作有薪資、繼承遺產),債權人可隨時再次聲請執行,屆時之前代墊的費用仍可一併主張收回。

六、 專業建議與結論

強制執行的費用成本,是債權人在啟動程序前必須精算的環節。強烈建議在聲請執行前,先進行「國稅局財產清單」與「所得清單」的查調(需持執行名義),確認債務人名下確實有可供執行的資產,再行繳費聲請,避免代墊了高額執行費與鑑價費後,卻只換回一張暫時無法兌現的債權憑證。

總結來說,強制執行是維護債權的最後手段。雖然初期的執行費、出差費與律師費是一筆支出,但對於確保勝訴判決不淪為「一張廢紙」,這些費用是必要且法定的投資。若案件涉及複雜的不動產拍賣、股權扣押或債務人脫產行為,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,以確保執行程序的有效性與完整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