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收到法院寄來的「扣薪命令」副本時,許多受雇者的第一反應通常不是擔心債務,而是擔心:「公司知道我有欠債,會不會覺得我很麻煩?我會因此被開除嗎?」在台灣,薪資強制執行是債權人追討債務常見的手段,但法律對於受雇者的工作權有著嚴謹的保障,雇主不能單憑勞工被扣薪就任意終止勞動契約。
雇主能否以此為由開除員工?
從法律角度來看,答案是:原則上不行。
在台灣,《勞動基準法》對於雇主「片面解雇」勞工有非常嚴格的限制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 條(預告終止)與第 12 條(懲戒解雇),雇主若要開除員工,必須具備法定的事由。而員工個人在外有金錢債務、薪資被法院強制執行,並不屬於這兩條條文中的任何一項法定解雇事由。
「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」是法院在審理勞資爭議時的重要基準。意思是說,解雇必須是雇主在窮極一切手段後,真的無法繼續維持勞雇關係時,才能採取的最後手段。員工的個人財務狀況與其工作能力、工作表現並無直接關聯,因此,雇主若僅以「收到執行命令很麻煩」或「損害公司形象」為由開除員工,在法律上極大機率會被認定為「非法解雇」。
強制執行對雇主的影響是什麼?
當法院發出扣薪命令時,公司在法律上的身分稱為「第三人」。雇主的義務非常單純:依法扣留員工薪資的一定比例,並交給債權人或發放給法院指定的單位。
- 行政作業負擔: 雇主唯一的「負擔」是會計或人資部門每個月需要多處理一筆撥款手續。這在法律上被視為雇主應配合公權力行使的義務,不能將此成本轉嫁為解雇勞工的理由。
- 雇主不得異議: 除非執行命令內容有誤(例如該員工已離職或薪資數額不符),否則雇主必須配合,沒有權利拒絕執行或因此懲處員工。
法律如何保障受雇者的基本生活?
許多人擔心薪水一旦被扣,生活會陷入困境。為了兼顧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生存權,台灣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22 條有明確的「保障底線」:
- 最低生活費保障: 法律規定,扣薪後的餘額不得低於勞工本人及需扶養親屬之「最低生活所必需」。目前的司法實務通常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各地區「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」的 1.2 倍作為計算基準。
- 扣薪比例限制: 傳統上常見的扣薪額度是薪資的 1/3,但這並非絕對。如果 1/3 扣除後會導致勞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,勞工可以檢具生活開銷證明(如房租、醫療、子女教育費等),向法院聲請異議,請求調降扣薪比例。
- 年終獎金與津貼: 年終獎金、紅利等非經常性給與,同樣可能被執行,但同樣適用上述的生存權保障原則。
如果不幸被公司刁難,受雇者該如何自保?
儘管法律禁止非法解雇,但實務中仍可能有部分雇主會以暗示、轉調職務或給予不公平考績的方式逼迫勞工離職。此時,受雇者應採取以下行動:
- 保留證據: 若主管在談話中提到是因為債務問題要你離職,請務必進行錄音或保留相關的訊息、通件紀錄。
- 拒絕簽署「自願離職書」: 一旦簽署自願離職書,法律上會視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,後續要爭取權利將變得極其困難。
-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: 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調解聲請,主張解雇違法,並要求復職或支付資遣費。
- 向法院提出異議: 如果扣薪後的金額真的無法維持基本生活,應主動聯繫承辦執行命令的法院書記官,遞狀聲請「異議」或「聲請減輕執行」。
律師的專業建議:誠實溝通是關鍵
面對強制執行,受雇者最大的壓力往往來自於「怕丟臉」。然而,逃避往往會讓事情更糟。如果您的公司設有人資部門或財務規模較大,對於扣薪命令其實見怪不怪,這只是單純的行政作業。建議受雇者可以適度與主管或 HR 溝通,表示自己正在處理債務問題,並強調這不會影響工作品質與績效。展現負責任的工作態度,是保護自己工作權的最佳策略。
最後提醒,若您的債務金額龐大,長期扣薪也無法清償,應考慮透過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進行「債務協商」、「更生」或「清算」。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,原有的薪資強制執行程序通常會停止,這才是從根本解決債務與工作權危機的法律途徑。
總結
法律明確保障勞工不會僅因個人債務問題而被開除。雇主若執意以此為由解雇,勞工有權透過法律程序恢復工作權或請求賠償。保持工作穩定,才是清償債務、重新開始生活的基礎。如果您目前正遭遇因扣薪導致的解雇威脅,建議盡速諮詢法律專業人士,以維護您的合法勞動權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