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債務糾紛的處理過程中,達成「和解」往往是雙方最樂見的結果。然而,許多債務人(甚至部分債權人)常誤以為只要雙方私下簽好和解書、債務人付清款項,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就會自動停止。事實上,強制執行程序並不會因為私下和解而自動消滅,必須透過法定的「撤回執行」程序,才能正式終結法院的介入。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,詳解如何正確操作撤回程序,並確保案件圓滿結案。

一、 為什麼「達成和解」後必須辦理「撤回執行」?

強制執行程序是由債權人發動,依據法律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、查封或拍賣。一旦程序啟動,法院便處於主動執行狀態。即便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,若債權人未向執行處狀請撤回,法院將會繼續執行原定的處分。這可能導致以下法律風險:

  • 資產持續凍結:債務人的薪資扣押、銀行存款凍結或不動產查封將持續存在,嚴重影響資金周轉與信用。
  • 衍生不必要的規費:執行程序若繼續進行至拍賣階段,將產生額外的鑑價費、登報費及拍賣規費,這些最終多由債務人負擔。
  • 程序僵局:若債務人已清償完畢但案件未撤回,日後若發生爭議,恐需另行提起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,耗費更多訴訟資源。

二、 如何操作「撤回執行」:書狀與流程詳解

在法律實務上,撤回執行權利主要掌握在「債權人」手中。當雙方達成和解並履行(或約定分期履行)後,應依循下列步驟辦理:

1. 撰擬「民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狀」

債權人必須向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(民事執行處)遞交書面狀紙。狀紙內容應包含:

  • 案號與股別:例如「112年度司執字第XXXX號,○股」。
  • 當事人資訊:列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。
  • 撤回之意旨:明確表示「債權人與債務人已達成和解,債權人願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之全部(或部分)」。
  • 簽名蓋章:必須由債權人(或其委任代理人)親自簽名並蓋章(建議與原申請執行時之印章一致)。

2. 遞狀方式

債權人可親自前往法院收狀櫃檯遞狀,或採取郵寄方式寄送至法院民事執行處。若情況緊急(如銀行帳戶急需解凍),建議親自遞狀並影印一份收狀章留底,以便向銀行或相關機關說明。

三、 債務人如何自保?確保和解契約包含撤回義務

身為債務人,在簽署和解協議時,務必確保契約內容包含「債權人收到款項後,應立即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執行」之條款。法律顧問建議採取以下配套措施:

  • 對價給付:最理想的狀況是在律師見證下,債務人交付款項的同時,債權人交付已簽章的「撤回申請狀」正本。
  • 違約責任:約定若債權人收款後未於一定期限內(如3日內)撤回執行,應支付違約金。
  • 塗銷查封:若涉及不動產,應要求債權人撤回後,確保法院發函至地政事務所「塗銷查封登記」,否則房屋無法辦理移轉或抵押貸款。

四、 執行費的退還規定:節省不必要的支出

強制執行需要繳納「執行費」(通常為債權金額的千分之八)。許多人不知道,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28條之1規定,若債權人在「拍賣程序終結前」撤回執行,是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執行費的。

退費比例:

  • 若在拍賣、變賣程序開始前撤回,可申請退還已繳執行費的 2/3
  • 這筆退還金通常歸屬於原繳款人(即債權人)。但在和解協商時,雙方可以約定這筆退費的歸屬,作為減少債務人總清償負擔的一個談判籌碼。

五、 特別注意:撤回不等於「執行債權不存在」

法律上必須區分「撤回執行」與「拋棄債權」。「撤回執行」僅是終結當下的法院執行程序,並不代表該筆債務在法律上永遠消失(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債務已全數清償)。

若雙方是協議「分期付款」而撤回,債權人應在和解書中註明:「若債務人有一期未付,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逕行持原執行名義重新聲請執行。」這對債權人而言是重要的保障。反之,債務人則應保留所有還款匯款紀錄,作為日後若遭重複執行時的抗辯證據。

六、 結語:完備法律程序,才是真正的圓滿

「和解」代表爭議的終結,但「撤回執行」才是法律程序的出口。在實務經驗中,常有債務人付了錢,卻因債權人怠於遞狀,導致銀行帳戶持續被扣款,甚至不動產被公告拍賣,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。專業法律顧問在此提醒,達成和解後,務必追蹤法院的「結案通知」或「塗銷查封函」,確認案件狀態顯示為「報結」,這場糾紛才算真正畫下句點。

如果您目前正處於執行程序中的和解協商階段,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員協助撰擬和解書與撤回狀,以確保每一分還款都能精準解除法律束縛,保障您的資產與信用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