薪資扣押的基本原則:債權人能扣多少?
當債務人收到法院的「薪資扣押命令」時,最常見的反應是焦慮與不安。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,原則上並非「全額扣押」。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的規範,法院在執行薪資扣押時,必須為債務人保留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。
過去法律實務常採取「扣押三分之一、發還三分之二」的慣例,但目前的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2條已修正得更加具體且人性化。現行法規規定,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公布各個地區「最低生活費」的1.2倍為基準。此外,如果債務人有扶養親屬(如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),這個基準金額還會根據受扶養人數按比例調高。因此,當薪資被扣押後,剩下的錢不夠繳稅或付扶養費時,法律其實提供了救濟途徑。
被扣押的薪水,可以申請用來繳稅嗎?
關於「繳稅」的需求,我們必須區分兩種情況。首先,如果你是指將「已經被法院扣押給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錢」轉去繳稅,法律程序上並非直接「申請轉移」,而是涉及到「債權優先權」與「併案執行」的問題。
在台灣法律中,稅捐的徵收(如所得稅、地價稅、營業稅等)通常具有優先於一般債權(如銀行貸款、個人借貸)的地位。如果你欠稅,行政執行署也會對你的薪水發出扣押命令。此時,會發生以下情況:
- 優先受償: 如果稅捐機關與銀行同時扣押你的薪水,稅捐機關通常享有優先受償權。這意味著原本要給銀行的錢,會優先撥交給稅捐機關。
- 併案處理: 當多個債權人(包含稅局)都想扣押同一份薪水時,法院或執行署會進行「合併執行」,並依照債權比例或優先順序分配扣押款。
因此,如果你是因為薪水被扣押而無力繳納其他稅款,你可以主動聯繫行政執行署,告知你有其他債務正在扣押中,並請求將稅款納入執行範圍。但必須注意,這並不會讓你的「總扣押金額」變少,只是改變了錢撥付給誰的順序。
重點議題:可以申請保留薪水來付「扶養費」嗎?
這是許多債務人最關心的問題:「我的薪水都被扣去還銀行了,我的小孩要補習、父母要看病,這些扶養費怎麼辦?」
法律上,扶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,且關係到受扶養人的生存權。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2條第3項與第4項,債務人可以主張扣押的金額過高,導致無法維持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(受扶養人)的生活所需。你可以採取以下行動:
1. 提出異議或聲請減少扣押: 你可以向執行法院書面狀告,說明目前的扣押金額已經侵害到你對受扶養人的法定義務。你需要提供受扶養人的戶口名簿、身心障礙證明、醫療開支單據或學費收據等證明文件。
2. 重新計算差額: 假設當地最低生活費1.2倍為 19,000 元,如果你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(折算比例視個案而定),法院可能會判定你的「生活必需額」應提升至 28,000 元。如果你的薪水是 35,000 元,原本扣押三分之一(約 11,666 元)後只剩 23,334 元,這低於法定保留額,你就有權要求法院降低扣押比例,將原本要給債權人的錢,留下來付扶養費。
3. 扶養費債權的優先性: 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你的扶養費是經由法院判決或協議公證的「扶養費債權」,該債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具有相當高的保障。甚至如果是因離婚而產生的子女扶養費未付,該扶養費債權人也可以加入分配,與銀行爭奪扣押款。
如果生活真的過不下去,該如何進行法律救濟?
當你發現薪資扣押令導致你連基本的稅款、扶養費或勞健保都繳不出來時,請務必採取以下專業步驟,不要默默承受:
- 撰寫「聲明異議」狀: 依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條,如果你認為執行命令違反了第122條(未留足生活費),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交聲明異議狀,詳細列出你的家庭開支明細。
- 聲請「更生」或「清算」: 如果薪資扣押只是杯水車薪,且債務總額已遠超負擔,建議依照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聲請債務更生。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所有的薪資扣押程序都必須停止,這能讓你獲得喘息空間,將薪水用於支付家庭生活費與扶養費。
- 尋求債務協商: 你可以主動與債權銀行進行「前置協商」。若協商達成,銀行會撤回薪資扣押命令,改由你每月自行匯款固定的還款金額,這比被法院強制扣薪更具靈活性。
法律顧問的專業建議
薪資扣押並非死路一條。法律設計的出發點是「債權人的債權保障」與「債務人的生存權保障」之間的平衡。如果你需要將薪水用來繳稅或支付扶養費,核心關鍵在於證明「必要性」。法院不會主動幫你計算你有幾個小孩要養,你必須主動遞狀陳報受扶養親屬的狀況,並爭取調高保留金額。
最後提醒: 稅款如果欠繳,會產生滯納金與利息;扶養費若長期未付,可能涉及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。因此,當薪水被扣押影響到這兩項支出時,應優先考慮聲請「減少扣押金額」或透過「債務清理程序」一次性解決所有債務問題,而非放任其惡化。若對計算公式或遞狀程序有疑慮,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,以保障您的生存權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