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收到法院傳來的「薪資扣押執行命令」時,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驚慌與無助。在過去的觀念中,法律實務上習慣以「扣薪三分之一」作為執行基準,認為留下的三分之二足以支撐生活。然而,對於許多揹負房租、養育子女或照顧長輩的基層勞工來說,剩下那三分之二的薪水往往連基本生活開銷都付不起。其實,你並非只能默默承受,透過《民事執行法》第 122 條的修正,你有權利要求法院調降扣薪比例,甚至爭取不予執行。
認識你的救命草: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
在 2018 年與 2019 年,我國《強制執行法》針對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進行了重要的修法。過去的條文較為籠統,僅規定「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得為強制執行」。但在修法後,第 12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明確量化了「生活必需費用」的計算標準,讓債務人有更具體的依據向法院主張權利。
法律的核心邏輯在於:債務清償固然重要,但不能以犧牲債務人的生存權為代價。 根據現行法律,法院在執行薪資扣押時,必須為債務人保留「最低生活費」的 1.2 倍。這個數字並非由法院憑空想像,而是參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每年公布的各縣市「最低生活費」。
如何計算你的「法律保障底線」?
要向法院爭取減少扣薪,你必須先學會計算自己的保障額度。計算公式如下:
(各縣市最低生活費 × 1.2 倍)+(受扶養親屬所需費用)= 依法不得扣押的數額
- 最低生活費 1.2 倍:以 113 年台北市為例,最低生活費為 19,647 元,其 1.2 倍約為 23,576 元。這代表如果你的薪水在扣除勞健保後剩餘不多,法院甚至可能完全不能扣你的薪水。
- 受扶養親屬費用:如果你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,這部分的負擔也可以計入。法院通常會依照受扶養人的居住地,計算其最低生活費的 1.2 倍,再按扶養義務的人數比例(例如夫妻分擔子女費用)進行扣除。
舉例來說,假設你在新北市工作,薪水 4 萬元,需獨力負擔一名幼子的生活。113 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 1.2 倍約為 19,700 元,加上小孩的部分,總保障額度可能超過 3 萬 9 千元。此時,法院原本要扣的「三分之一」(約 13,333 元)明顯會侵害你的生存權,你就可以據此主張減少扣薪額度。
實務操作:如何向法院聲明異議?
當你發現扣薪三分之一後,生活將陷入困境,你必須主動出擊。法律不會主動幫你減免,你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「聲明異議狀」。以下是執行步驟:
- 準備證明文件:這是成敗的關鍵。你需要提供全戶戶籍謄本(證明扶養關係)、租賃契約(證明高額房租負擔)、醫療診斷證明書(證明長期醫療支出)、子女就學收據等。
- 撰寫聲明異議狀:在狀紙中明確引用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22 條,並列出詳細的生活開支出納表,證明扣除三分之一薪資後,剩下的金額低於法定的保障底線。
- 提出申請:將狀紙與附件掛號寄送或親遞至核發執行命令的法院執行處。
特別提醒:許多債務人會擔心「聲明異議」會惹怒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)。事實上,這是法定的程序,也是債務人的正當權利。只要提出的數據真實且符合法規,法院通常會裁定重新調整扣押金額。
例外情況:什麼時候第 122 條可能無效?
雖然第 122 條是保護傘,但法律也規定了「公平原則」。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你的生活開銷顯然逾越一般大眾標準(例如居住在豪宅、有其他奢侈支出),法院仍有裁量空間。此外,若債務性質屬於「扶養費債權」(例如你欠前妻小孩的扶養費),法律對債務人的保障會相對縮減,因為另一方的生存權同樣重要。
專業律師的建議
面對薪資扣押,不要選擇離職或領現躲避,這往往會讓你的信用狀況更惡化,甚至導致資遣費或退休金未來也被執行。利用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22 條爭取合理的生存額度,是回歸正常生活的第一步。
如果你的債務金額巨大,單靠「減少扣薪」仍無法解決長遠問題,建議進一步諮詢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下的「更生」或「清算」程序。透過法律手段一次性處置債務,才能真正終結被強制執行的循環,找回財務自由。記住,法律是保護懂得主張權利的人,當生存受到威脅時,第 122 條就是你最強有力的護盾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