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債務人收到法院核發的「薪資扣押命令」時,往往會面臨經濟生活上的巨大壓力。根據我國《強制執行法》規定,債權人有權透過法院扣押債務人每月薪資的一部分(通常為三分之一,或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之餘額)。然而,許多債務人並不清楚,即便法院已經發出扣薪命令,只要能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,這項強制執行程序是有機會撤銷的。本文將從專業法律顧問的角度,詳解達成協議後如何正確操作法院撤回流程。
第一步:積極與債權人協商並簽署正式協議
要撤銷扣薪命令,最核心的前提是取得債權人的同意。法律上,強制執行是債權人的權利,因此「解鈴還須繫鈴人」,唯有債權人向法院遞狀撤回執行,扣薪程序才會終止。
在與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、資產管理公司或個人)進行協商時,建議採取以下策略:
- 提出可行方案: 債務人應評估自身還款能力,提出「一次性清償折扣」或「分期還款計畫」。對債權人而言,每月扣薪可能耗時多年且有變數,若能穩定回收資金,通常具備協商意願。
- 要求撤回執行為前提: 在協議條款中,務必明確約定「債務人履行首期還款(或支付約定金額)後,債權人應立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」。
- 簽署書面和解書: 口頭承諾在法律上難以舉證。務必簽署正式的「債務清償協議書」或「和解書」,並保留正本。如果是與銀行協商,通常會有標準格式;如果是個人債權,建議進行公證或至少有見證人。
第二步:確認債權人向法院遞交「撤回聲請狀」
達成協議並支付首筆款項後,下一步是確保債權人確實履行義務。法律上,法院並不會因為你們雙方私下和解就自動停止扣薪,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提交「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」。
在實務操作中,債務人可以採取以下作為以保證權益:
- 索取狀紙副本: 要求債權人在遞狀後,提供蓋有法院「收狀章」的聲請狀影本或掃描檔。
- 確認執行案號: 每一件強制執行案都有專屬的案號(如:112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)及承辦股別,這是查詢進度的關鍵。
- 主動追蹤: 若債權人遲遲不遞狀,債務人可憑和解書向債權人施壓,若仍不理會,則可能涉及契約違約之損害賠償問題。
第三步:法院核發「撤銷執行命令」給公司
法院在收到債權人的撤回聲請後,經承辦書記官核對無誤,會製作一份「撤銷執行命令」(或稱撤銷扣薪函)。這份公文會寄送給兩個對象:一是債務人(你),二是第三人(你的雇主或公司人資部門)。
特別注意: 在公司尚未收到這份正式的「撤銷命令」之前,依法仍必須持續扣押你的薪資。如果正逢公司發薪日,而公文還在路上,這筆錢可能還是會被扣走。因此,建議在債權人遞狀後,債務人可適度電話詢問法院書記官,確認公文發出的時間,並提醒公司人資留意收文。
常見問題:如果債權人只同意「暫緩」而非「撤回」?
在協商過程中,有些債權人為了保險起見,不願意直接「撤回」執行,而僅同意「暫緩執行」。這兩者在法律效力上有顯著差異:
- 撤回執行: 整個執行程序結束,法院會核發命令通知公司停止扣薪並撤銷原扣押指令。未來若要再扣薪,債權人必須重新繳納執行費並聲請,流程較繁瑣,對債務人最有保障。
- 暫緩執行: 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0條,經債權人同意可暫緩執行,期間最長三個月,可延長一次。但「暫緩」期間,原本的扣押命令依然存在,只是暫時不撥款給債權人,薪資可能還是會被公司扣留或存在法院,對債務人舒緩經濟壓力的效果有限。
法律顧問建議: 債務人應盡可能爭取「撤銷執行」。若是分期還款,可以約定若債務人有一期未付,債權人可再行聲請執行,以此作為換取撤回的籌碼。
達成協議後,已被扣走的錢拿得回來嗎?
這是一個常見的痛點。原則上,在法院核發「撤銷命令」生效前,公司已經依法扣下的款項,通常無法要求退還。如果這些錢已經發放給債權人,則視為抵充部分債務;如果錢還扣在公司尚未撥交,債務人可以嘗試與債權人協議,要求這筆錢在撤回時一併返還給債務人,但這屬於雙方契約議定的範圍,法院不會主動干預。
結語:法律程序的嚴謹性不容忽視
撤銷扣薪命令並非達成還款協議後就大功告成,其中的法律程序銜接至關重要。從「簽署和解」到「債權人遞狀」再到「法院發函通知公司」,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緊密追蹤。如果您正受困於扣薪問題,建議在簽署任何還款協議前,諮詢專業法律顧問,確保協議內容包含「撤回執行」之條款,並確認狀紙格式正確,才能真正拿回薪資處分權,回歸正常的經濟生活。
專業提醒: 強制執行程序具有時效性,一旦薪資被撥付給債權人,程序即告完成,屆時將難以追回。若對流程有疑慮,務必儘速採取行動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