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債務人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(如扣薪、查封不動產或扣押存款)時,往往會感到心慌意亂。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:「我已經提起上訴了,執行程序難道不會自動停止嗎?」遺憾的是,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,「強制執行原則上不停止」。這意味著,即便您正在進行法律訴訟爭取清白,債權人仍能繼續執行您的財產。為了保護自身權益,了解如何合法地聲請「停止執行」便成為至關重要的課題。
停止強制執行的核心法律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
在台灣法律體系中,聲請停止執行最主要的法條依據是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8 條。該條文第一項明確規定: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」這確立了執行程序不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自動中斷的原則。
然而,為了兼顧債務人的權益,避免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,第 18 條第二項提供了救濟管道:如果債務人已經提起「異議之訴」、「再審之訴」或「提起上訴」等足以影響執行效力的訴訟,法院認為有必要時,或是債務人願供擔保時,可以裁定停止執行。這就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停止執行程序管道。
哪些情況可以聲請停止執行?常見訴訟類型大公開
要成功聲請停止執行,債務人不能憑空要求法院停止,必須先開啟一個「足以動搖執行名義」的法律程序。以下是三種最常見的法律途徑:
- 債務人異議之訴(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、第 14-1 條): 這是最常見的手段。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消滅(如已還款)、債權發生時間有誤,或是債權人的請求權已過時效,債務人可以提起此訴訟,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。
- 第三人異議之訴(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): 如果執行法院扣押的財產並非債務人所有,而是屬於第三人的,該第三人(所有人或具有排除執行權利的人)可以提起此訴訟,主張執行程序錯誤,並聲請停止執行。
- 再審之訴或提起上訴: 如果執行名義是來自於一份尚未確定或您認為有重大瑕疵的判決,在提起上訴或聲請再審的過程中,也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。
聲請停止執行的核心門檻:供擔保金的計算
雖然法律允許聲請停止執行,但為了防止債務人惡意濫用程序延宕執行,法院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支付一筆「擔保金」。這筆錢並非繳給債權人,而是存入法院庫房,作為未來如果債務人敗訴時,補償債權人因為「執行延後」所受到的損失。
擔保金的金額如何計算? 法院通常會參考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的損害」來定奪。在實務上,法院多以債權金額乘以法定利率(年息 5%),再乘以該訴訟預計審理的時間(例如一、二、三審通常預計為 4.4 年)來計算。例如,若債權金額為 100 萬元,法院可能裁定債務人需提供約 20 多萬元的擔保金後,才能停止執行。
聲請停止執行的流程步驟
若您決定採取行動,應遵循以下標準作業流程:
- 第一步:提起主訴訟。 先向法院提交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或其他相關訴訟狀,並取得法院的收狀收據。
- 第二步:向「執行法院」聲請停止執行。 具狀說明目前已有相關訴訟進行中,如果不停止執行,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(如房屋被拍賣),並表明願意提供法院核定的擔保金。
- 第三步:取得裁定並繳納擔保金。 法院若核准,會核發一份「停止執行裁定」。債務人必須依照裁定上的金額,至法院辦理「提存」手續,取得提存書。
- 第四步:通知執行處停止動作。 將提存書影本送交強制執行處的承辦股,書記官確認後才會正式發文停止執行程序。
律師的專業建議:把握黃金救濟時間
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通常非常迅速,尤其是薪資扣押或存款扣押,一旦錢被債權人領走,後續要再追回將面臨極大的法律難度。因此,「時效」是停止執行的關鍵。
當您收到執行命令的那一刻起,就應該立即檢視該筆債務是否存在爭議。如果是對債務本身有異議,應迅速尋求專業法律顧問協助撰寫異議之訴書狀與停止執行聲請狀。請記住,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並非自動發生的,如果您沒有主動聲請並繳納擔保金,執行程序將會持續推進至拍賣或結案為止。
結語:法律不保障權利上的睡眠者
聲請停止執行雖然需要支付擔保金,且程序較為繁瑣,但它是保護資產不被草率變賣的唯一救命稻草。透過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的運用,債務人能在法律爭議未定論前,先爭取到喘息的空間與談判的籌碼。如果您正處於強制執行的壓力之下,建議儘速備齊相關事證,依法爭取自身應有的權利。

